关于调整湛江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 湛价【2014】3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地价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基准地价更新、上报和公布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电〔2009〕138号),市物价局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对我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进行了调整更新,调整后的湛江市市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经报市政府批准,并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验收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调整本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湛价〔2007〕60号)同时废止。
附表:湛江市市区用地级别基准地价表
湛江市物价局 湛江市国土资源局
2014年4月3日
湛江市市区用地级别基准地价表
一、 商服用地
商服用地基准地价主要表现为路线价和级别价。商服用地路线价是指沿街商服用地的建筑物基底的首层楼面价。其中,霞山区48条、赤坎区47条、开发区7条、麻章区8条、坡头8条、东海岛3条,共121条。湛江市市区商服用地路线价区段的空间准确表达以湛江市基准地价商服路线价图为准。
湛江市市区商服用地级别基准地价表(标准容积率为2.5,首层楼面价,单位:元/m2)
商服用地级别 |
级别价 |
Ⅰ级 |
3280 |
Ⅱ级 |
2380 |
Ⅲ级 |
1830 |
Ⅳ级 |
1410 |
Ⅴ级 |
1070 |
东海岛Ⅰ级 |
840 |
东海岛Ⅱ级 |
600 |
注:东海岛商服用地单独设定级别。土地定级范围以湛江市市区基准地价商服用地级别价图为准。
二、 住宅用地
湛江市市区住宅用地级别基准地价表(标准容积率为2.5,平均楼面价)
住宅用地级别 |
级别价 |
|
楼面价(元/m2) |
地面价(万元/亩) |
|
Ⅰ级 |
1865 |
310.8 |
Ⅱ级 |
1540 |
256.7 |
Ⅲ级 |
1280 |
213.3 |
Ⅳ级 |
1000 |
166.7 |
Ⅴ级 |
735 |
122.5 |
东海岛Ⅰ级 |
450 |
75.0 |
东海岛Ⅱ级 |
345 |
57.5 |
注:东海岛住宅用地单独设定级别。住宅用地级别地面价=住宅用地平均楼面价×标准容积率(2.5)。土地定级范围以湛江市市区基准地价住宅用地级别价图为准。
三、 工矿仓储用地
湛江市市区工矿仓储用地级别价表(地面价,标准容积率为1.0)
工矿仓储用地级别 |
级别价 |
|
(元/m2) |
(万元/亩) |
|
Ⅰ级 |
410 |
27.3 |
Ⅱ级 |
385 |
25.7 |
Ⅲ级 |
355 |
23.7 |
Ⅳ级 |
335 |
22.3 |
注:东海岛工矿仓储用地用地属于Ⅲ级区。土地定级范围以湛江市市区基准地价工矿仓储用地级别价图为准。
四、 其他用地
湛江市市区其他用地类型修正系数表
一级用地类别 |
|
适用基准地价类型 |
X修正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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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Ⅴ |
东海岛Ⅰ-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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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服用地 |
地下层 |
商服 |
0.3 |
0.3 |
商服用地地下空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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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用地 |
地下层 |
住宅 |
0.3 |
0.3 |
住宅用地地下空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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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机关团体用地 |
住宅 |
0.4 |
0.5 |
指用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等的用地。 |
||||||
新闻出版用地 |
住宅 |
0.4 |
0.5 |
指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厂、报社、杂志社、通讯社、出版社等的用地。 |
|||||||
科教用地 |
住宅 |
0.4 |
0.5 |
指用于各类教育,独立的科研、勘测、设计、技术推广、科普等的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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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卫慈善用地 |
住宅 |
0.4 |
0.5 |
指用于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急救康复、医检药检、福利救助等的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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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体娱乐用地 |
住宅 |
0.4 |
0.5 |
指用于各类文化、体育、娱乐及公共广场等的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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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设施用地 |
住宅 |
0.4 |
0.5 |
指用于城乡基础设施的用地。包括给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消防、环卫、公用设施维修等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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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设施用地 |
工业 |
1.3 |
1.3 |
指风景名胜(包括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革命遗址等)景点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景区内的其它用地按现状归入相应地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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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用地 |
宗教用地 |
住宅 |
|
0.5 |
指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庙宇、寺院、道观、教堂等宗教自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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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用地 |
住宅 |
|
0.5 |
指陵园、墓地、殡葬场所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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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用地 |
铁路用地 |
工业 |
1 |
1 |
指用于铁道线路、轻轨、场站的用地。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林木等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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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用地 |
工业 |
1 |
1 |
指用于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用地。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汽车停靠站、林木及直接为其服务的附属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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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巷用地 |
工业 |
1 |
1 |
指公共停车场,汽车客货运输站点及停车场等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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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用地 |
工业 |
1.3 |
1.3 |
指用于民用机场的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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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码头用地 |
工业 |
1.2 |
1.2 |
指用于人工修建的客运、货运、捕捞及工作船舶停靠的场所及其附属建筑物的用地,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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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运输用地 |
工业 |
1 |
1 |
指用于运输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管道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的地上部分用地。 |
注: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科教用地、医卫慈善、文体娱乐、公共设施、宗教和殡葬用地是“平均楼面价”;风景名胜设施、铁路、公路、街巷、机场、港口码头、管道运输用地是 “地面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