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我省地产中介服务收费 粤价【1998】167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为规范我省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依法设立并具备地产中介资格的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向委托人提供地产中介服务时,可向委托人收取地产中介服务费,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国家未有规定前,暂按本文附表的规定执行。附表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各市物价局可在此范围内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对经济特区的收费标准可适当规定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30%。
二、地产中介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有关行政、业务主管部门不得借助审批等行政权力擅自规定强制性服务项目和强行收费。
三、凡在我省从事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中央、部队和省属驻穗的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向省物价局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
四、以上规定从1998年7月1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表:
广东省地产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暂行)
收费项目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服务内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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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咨询服务 |
口头咨询 |
宗 |
双方协议 |
地产交易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建设用地咨询,地产价格及交易信息咨询。地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
按咨询服务所需时间,结合咨询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协议商定具体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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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咨询 |
普通报告 |
宗 |
200-800 |
对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需用人员和时间较多的咨询报告,收费标准不超过咨询标的额的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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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杂报告 |
宗 |
不超过咨询标的额的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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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咨询 |
宗 |
40-80 |
用地、地籍档案查询取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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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代理服务 |
代理土地使用权转让与登记 |
宗 |
20万以下(含20万)1.5% |
代卖方联系买方、代拟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合同文书,惧整理相关资料图件,填写有关表格,代办土地使用权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 |
按转让价格分段累加计算,向卖方收费。 |